河南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
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按需要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组织有关大专院校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承担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
第十条 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相应专业“河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该电子证书作为注册等依据。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且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一)(二)或(三)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免考基础科目条件的。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所有报考人员按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具备条件的省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至少一次,具体考试时间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二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或电子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和保持数据标准统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归集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考试作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