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在我省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