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早在2017年12月住建部官网曾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曾对《办法》征求过意见。
今天住建部官网公布的《办法》意见稿应该是有关部门介入后的稿件,相对于2017年住建部发布的意见稿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请向下翻看通知全文!!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前,分别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并请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王三星
010-58933759/4169(传真)
wangsx@mohurd.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方刚
010-68502767/1408(传真)
fanggang@nd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