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管办[2017]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考评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5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考评活动。
第三条专家考评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采取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全省专家考评 工作,对省本级交易项目评标专家进行考评。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 施辖区内交易项目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配合做好评标专家 的日常考评工作,负责记录评标评审专家现场履职情况。
第七条专家日常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主要内容包括专家遵守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评 标评审业务能力等履职情况。工作纪律主要考核日常出勤和遵守现场规定等情况;职业道德主要 考核执行回避、保密规定和职业操守等情况;评标评审业务能力主要考核专家实际履职能力和水 平等情况。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填写专家日常考评情况,经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有关监督部门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 专家个人日常考评情况上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査。省 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家日常考评情况 上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上传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省 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反馈至专家本人。
第九条专家年度考评在日常考评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参加业务培训、考试及年度抽取接受 率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本办法所称年度抽取接受率,是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发出的评 标评审邀请接受的比率。
第十条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资深专家认定中予以优先。
(一)在资格评审和评标中发现疑似串(围)标行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集体签 字认定的;
(二)举报其他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对项目具有重要作用,节约成本或避免经济损失的;
(四)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一条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专家3-6个月抽取资格。
(一)接受评标任务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人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的;
(三)态度不认真,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工作进展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的;
(五)酒后参与评标评审的。
第十二条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专家1-2年抽取资格。
(一)泄露参评信息的;
(二)不按要求存放或违规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违背招标文件规定,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四)提出或接受倾向性、排斥性要求的;
(五)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或者否决不应当否决的投标文件的;
(六)向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超额索要评标评审费用,拒不接受合理 解释的;
(七)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八)专家评标评审专业能力与评标评审要求明显不匹配的;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査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第十三条专家在聘期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3次及以上的,暂停专家资格2年;有本办 法第十二条规定3次及以上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专家日常考评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
(一)委托或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
(二)泄露参评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的;
(四)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它好处的;
(五)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七)对监督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八)其他被认定为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
培训考试合格,评标评审年度抽取接受率达到60%,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且无本办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年度考评结果认定为优秀;
培训考试合格,评标评审年度抽取接受率达到50%,且无本办法笫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 条规定行为的,年度考评结果认定为称职;
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评标评审年度抽取接受率低于40%,或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结果认定为不称职。
年度内没有被抽取参加过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按考评称职认定。
第十六条聘期内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或称职的,聘期满后可直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评 结果有不称职,且无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其进行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续聘;聘期内年度 考评结果均为不称职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专家对日常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单位提出异议。考评单位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专家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按规定记录、上 报专家相关履职情况,或不按规定处理专家异议的,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 改正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参与专家考评活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 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