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互联网+”招标釆购行动方案 (2017-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7JC利局、 商务局,河南省招fe投fe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15]65号),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 (2017-2019)>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推进我省招标采购工作电子化发展,提高招标 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推动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现制定河南省实施《“互联网+”招 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工作方案。
2017年,全面推动全省招标采购电子化系统建设,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 台建设运行并实现与省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互联互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 子化招标采购。
2018年,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依托省级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全省所有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 运行。
2019年,覆盖全省、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 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全省招标投标 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优化市场服务,推进可持续运营。鼓励社会化的招标采购交易平台严格执行《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按行业专业类别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督促 社会化建设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通过规范运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 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提供优质髙效服务。在做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电子化发展的同时,鼓 励支持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使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电子招标采购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及时把市场主体建设、运行规范的电子招 标采购交易平台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全流程交易的服务水 平和服务质量。
推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工作,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 轨制”现象。其中,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7年底前必须实现进场交易项目从受理登记、信息 发布、投标报名、专家抽取、评标评审、现场监督、中标公示、资料存档备查等各个环节全程电 子化封闭运行,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做到全程留痕。围绕提髙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 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的交易成本, 解决招标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发挥独特优势,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 管便利。
指导规范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督促已经建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全面 开展检测认证,到2017年底前,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80%以上。
2、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合并建设,2017年底前进一步 实现规范运行。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原则,按 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抓紧建立起本级电子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与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合并建设,也可以单独建设运行。2017年底, 所有省辖市、直管县必须有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应该 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 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 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待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布后,各级公共服务平台要抓紧改 造升级,申请通过检测认证。
公共服务平台要不断优化公共服务功能。要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 行政监督依托”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 平台,提供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社会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行政监督部门动态 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
3、积极搭建行政监督平台
推进各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并网运行。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已经设 置了行政监督窗口,省级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尽快通过连接平台,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招标采购 活动的监督管理。2017年底,省级行政监督平台全部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联接,实现网上监督 管理。
省辖市、直管县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与负责建设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部门协 商,可以在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设置行政监督窗口,通过链接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日 常监督;也可以单独建立行政监督平台,再与本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链接,履行日常监 管职能。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规范监督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 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并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行政监 督平台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 标有关规定,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 行政监督平台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各级行政监督平台要加快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 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 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 的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各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转变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 分业审批,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髙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4、提高电子化交易服务水平
加快省、市、县一体化电子招投标系统联网建设工作,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 规范要求,实现各级各类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2017年底前,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实现CA数字证书、市场主体信息等 共享互认和交易信息的贡享使用。2018年实现全省所有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及其 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全省各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 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 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到相应行政监督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工资呀交易监管机构要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鼓励交易平 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 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 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 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5、推进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招标采购活动中 的交易信息、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査处理结果等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招标 采购信息资源,建立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利用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2018年年底前,省内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实现 与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按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互数据信息,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并为市场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 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 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 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 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 受理情况、调査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依托电子招标采购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招标采购 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高大数据服务。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 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 大数据分析成功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特 别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 单位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协同推进全省“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共同负责推进本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省辖市、直管县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组织实施,按期督 促完成成本辖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和将交易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检测认证工作与省电 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
2、优化制度环境,构建安全规范市场体系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豫发改法规 [2015]1635号),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适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 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针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 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现地区封锁和行业 保护等内容。未列入河南省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 作为行政监督的依据。二是加强安全保障。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 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云服务 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 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 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 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三是规范开发市场。开发运营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 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 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
3、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监督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要组织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合作交流、经验推广等工作, 及时收集反映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大型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带头 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电子招标 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 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为交易平台做出表率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适应“互联网+” 趋势,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髙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 合资讯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省直各部门和各省辖市、直管县负责本工作方案落实的牵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上旬,将 本部门、本地区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 汇总后上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坚强监督和指导,对推进 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