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助力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全省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场馆建筑等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不低于50%;下列新建公共建筑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技术∶(一)建设用地内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停车场、配电室等)、非独立成栋的配套宿舍;(二)涉及保密的特殊类建筑。(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事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推动图书馆、展览馆及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客运场站,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停车楼和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组合结构方式建造。(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事管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桥梁、管道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积极采用装配式部品部件建造。鼓励整体搬迁村庄以及社区活动中心(室)、警务室、公厕等适宜标准化、模块化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2022年各省辖市年度土地出让计划项目中,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比例不低于25%,2023年的比例不低于30%,2024年的比例不低于35%,2025年的比例不低于40%。(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督促落实装配式建筑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闭合监管机制。各省辖市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立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实行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加强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阶段,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社会投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在土地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造方式和配建比例。(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监管阶段,对立项或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而不采用的,各监管责任主体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把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辖市不得以会议纪要、指示、批示等改变项目的建造方式。(各市县人民政府)装配式建筑项目要统筹考虑设计、构配件生产和施工,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设计施工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加快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验收及计价、图集等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质量性能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扩大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将装配式建筑纳入各级科技计划指南支持领域,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省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及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各环节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技术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熟悉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的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工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要限期出台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3号)中关于装配式建筑容积率要求的文件,确保容积率引导政策全面落实。(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七、强化各部门信息共享省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根据相应业务系统建设层级,依托同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有效满足业务协同需要。(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各省辖市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各环节中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各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机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等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责任的,相关信息纳入信息记录并予以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