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遭遇7.20持续强降雨,造成自然灾害,大量在建项目被雨水倒灌浸泡。为满足建筑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各方权益,现就灾后在建工程复工复产期间工程计价相关问题做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有关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合同按时履约,其工期应合理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工程发包、承包、设计、监理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在建工程因受灾原因造成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的费用,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等证据的收集和灾后复工方案、工程量确认工作,费用按以下原则计取:
1、基坑排水、基坑外地面和道路开裂或沉陷等应急处理工程据实结算。
2、因灾情造成坑槽清淤、塌方二次开挖,按清淤及开挖体积计算计入工程造价,清洗工程按清洗面积计算计入工程造价。
3、因灾情造成的模板工程、支撑、脚手架工程的修复、恢复据实结算。
4、钢筋工程的拆除、修复及重新制作安装,按重量计入工程造价。
5、管网工程根据受损情况,修复及清淤费用据实结算。
6、安装、装饰工程根据修复方案据实计入工程造价。
7、已进场的用于实体工程的材料、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四、因灾情影响造成的已完部分工程需进行修复的,根据方案据实结算。
五、因灾情影响造成的监测、检测及专家论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承包双方对灾后修复、重建已达成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021年9月6日